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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15:13:56
法律职权,又称法定职权,它代表的是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的个人的利益,否则就是以权谋私。不过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并不排除他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公民权。
2020年,云南玉溪展开了扫黄行动,警方与辅警联手,打击处在社会“灰色地带”、法律边缘的失足女,4月5日晚,辅警刘某与同事丁某在巡逻时发现失足女卯某当街拉客,涉嫌不法行为,因此将其带走,而此事是由刘某负责,丁某继续巡逻。
不过刘某对卯某做过简单的登记后,把她带到了出租屋,进行了取证工作,6日凌晨1时许,刘某把卯某带到了卯某的出租屋,继续对其进行了训诫、询问,还表示如果卯某不配合工作,那肯定得关押几天。
由于对方是执法人员,卯某对刘某感到畏惧,并没有反抗,没成想,刘某竟将她摁倒,强行与她发生关系,事后,刘某退还了卯某的手机、钱包等东西。
而此事对卯某的打击不小,虽然她的学历不高,但也清楚刘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卯某想来想去,还是选择了报警。警方对该案进行了一番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值得一提的是,辅警与人民警察还是有区别的,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赋予基本的执法权。
本案中,存在有几个问题,一是刘某没有单独询问、处置卯某的权利,简单来说,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也无权处罚卯某,刘某将卯某带到出租屋进行取证工作,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从某方面来说,刘某这时候的身份并非辅警。
其二,一般情况下,失足女对警方存有畏惧心理,害怕被关押,但不一定了解辅警与人民警察的区别,也不太清楚相关流程,因此卯某并没有反抗。刘某对卯某进行训诫,并声称卯某不配合就关押等行为,可以被认定是胁迫。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法庭上,刘某为自己辩解,卯某两次都没有喊叫,就是自愿。这种说法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结合整起事件,刘某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刘某作为知法人员,不可能不懂法,刘某的辩解属于诡辩,刘某虽然没有暴力对待卯某,但言行上已经对卯某造成了威胁。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本案中,刘某的言行足以使卯某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可依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了刘某有期徒刑4年。随后,刘某提起了上诉。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裁决,维持原判。
虽然辅警与人民警察不同,但也是代表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辅警更应当谨慎、注意,坚守底线,避免作出有损个人、公安机关形象的事情,懂法人员,更应当懂得恪守职责的重要性。
失足女拉客卖淫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她也不是毫无权利可言,受到不法侵害,失足女也是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同理,辅警也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公民权,如果辅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也不会冤枉他。
不过辅警在逮住失足女后与其发生关系,就算失足女是自愿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会对其造成不良影响。